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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非现金...

    [2006]闽君非字第061号

    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意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压缩”)的委托,担任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意电器”)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华意电器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华意压缩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华意压缩保证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抵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相关中介机构报告所作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以资抵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6、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主体资格

    1、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无氟压缩机、电冰箱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制冷设备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五金配件的加工及销售,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该公司持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6000011306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陆仟零捌拾伍万元。

    经核查,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设立,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华意压缩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压缩作为本次以资抵债交易的债权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2、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系主要从事电冰箱、空调器、压缩机、制冷设备及配件、本公司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技术进口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持有景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60200100815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零壹拾柒万伍仟元。其持有华意压缩10608.78万股股份,占华意压缩总股本的40.67%,是华意压缩第一大股东。

    经核查,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合法设立,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华意电器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电器作为本次以资抵债交易的债务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债权债务的形成

    华意电器与华意压缩的债务关系均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形成。根据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6)恒德赣审字第053号《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附件三),截止2005年12月31日,华意压缩对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债权合计25053.97万元,其中应收帐款9854.52万元,其他应收款15199.45万元(非经营性占用13902.82万元,经营性占用1296.63)。

    其中13902.82万元其他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华意电器总公司未付应收票据转入、欠付华意压缩转供水电、双方短期资金拆借等。

    三、关于以资抵债协议

    华意压缩与华意电器于2006年6月11日签订《商标抵债协议》和《土地及附着物抵债协议》(附件四、五)。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标的

    华意压缩对华意电器总公司因非经营性活动而形成的其他应收款13902.82万元。

    (二)以资抵债标的

    华意电器以“HUAYIEY及图”注册商标、景德镇新厂东路28号景土国用(2004)字第0147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及构筑物等附着物。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以资抵债的交易价格在充分考虑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华意压缩与华意电器协商一致,确定商标抵债金额为3200万元,土地及附着物按评估值扣除承债金额后的差额部分抵债金额为6971万元,上述标的抵债总金额为10171万元。

    (四)协议生效要件

    1、华意电器和华意压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抵债标的所存在的质押或司法冻结已被解除;

    3、国资委核准以资抵债协议所述以资抵债事项;

    4、证监会未对以资抵债协议所述以资抵债事项提出异议;

    5、华意压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抵债协议;

    (五)以资抵债标的的过户

    自以资抵债协议生效之日起,华意电器和华意压缩即可办理本次以资抵债的标的的过户手续。

    (六)其他条款

    以资抵债协议还就本次以资抵债的承诺及保证、税费的承担、违约等作了具体约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意电器及华意压缩均具有签署以资抵债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以资抵债协议对本次以资抵债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以资抵债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以资抵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求,包括:

    (一)华意压缩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华意电器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华意压缩已聘请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华意电器占用其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计。2006 年4 月13日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华意电器占用华意压缩资金的情况出具了《华意压缩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2006)恒德赣审字第053号)。截止2005年12月31日,华意电器总公司占用华意压缩资金合计25,053.97万元,其中经营性占用11,151.15万元,非经营性占用13,902.82万元。

    (二)华意压缩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本次以资抵债标的的价格的主要依据,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交易价格。

    (1)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商标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委托,对其拟用于抵债之目的所涉及的“HUAYI及图”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的使用商品为空气冷却器及冰箱压缩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25998号)资产于2006年4月30日的现值进行评定估算,出具了“深鹏所评咨字[2006]024号”《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拥有的“HUAYI及图”注册商标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附件六)。评估认为:“截至2006年4月30日,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拥有的“HUAYI及图”注册商标资产所有权在特定使用前提下,除特别事项说明所列明之事项外在评估前提及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0,761.84万元(壹亿零柒佰陆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

    (2)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土地资产使用权

    景德镇宏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委托对华意电器总公司位于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的一宗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于2006年5月25日出具了“景宏泰[估]字[2006]第017号”关于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的一宗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之《土地估价报告》(附件七)及“景宏泰[技]字[2006]第017号”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附件八)。评估认为:“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5月25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土地总面积:104584.6平方米,单位地价:1081元/平方米,土地总地价:11306万元(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零陆万元整)。”

    (3)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部分建筑物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委托,对华意电器总公司拟以资抵债所涉及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评估,于2006年6月8日出具了“中磊评报字[2006]2009号” 关于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拟以资抵债的房屋十栋及构筑物九项之《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九)。评估得到:“经评估,截止于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委估资产账面原值17,822,327.30元,账面净值9,363,835.80元;调整后账面原值17,822,327.30元,调整后账面净值9,363,835.80元;评估值10,641,072.01元,评估增值1,277,236.21元,增值率13.64 %,其中:房屋评估值为9,803,323.43元,评估增值1,157,701.31元,增值率13.39 %;构筑物评估值为837,748.58元,评估增值119,534.90元,增值率16.64 %。”

    (三)华意压缩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06年6月11日华意压缩三名独立董事李良智、詹伟哉、张军已就本次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附件十),认为:大股东的资产经营状况,客观上已无法用现金偿还对公司的占用,本次用于偿债的资产:商标与土地及附着物与公司主业系同一体系,也是现阶段实施董事会制定的清收方案中可行的步骤,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解决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关联占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华意压缩已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就本次以资抵债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华意压缩已聘请深圳市周明海询商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以资抵债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06 年6月11日,深圳市周明海询商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施以资抵债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件十一)。

    “经过对本次交易有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和专业判断,并在本报告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以资抵债是在华意电器总公司确实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的客观情况下,经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解决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积极措施。

    双方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以经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华意压缩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有利于改善华意压缩的盈利状况,有利于保证华意压缩资产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华意压缩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以资抵债的批准

    (一)本次以资抵债已经取得的批准

    2006 年6月11日,华意压缩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抵偿所欠本公司债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董事会作出决议(附件十二),同意华意电器以其拥有的“HUAYIEY及图”注册商标抵偿占用3200万元、景德镇新厂东路28号景国土国用(2004)字第0147号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抵偿其所占用的华意压缩资金人民币6971万元,并决定将本次以资抵债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以资抵债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在华意压缩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其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以资抵债尚待取得的批准

    本次以资抵债尚需取得以下批准

    1、华意电器和华意压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抵债标的所存在的质押或司法冻结已被解除;

    3、国资委核准以资抵债协议所述以资抵债事项;

    4、证监会未对以资抵债协议所述以资抵债事项提出异议;

    5、华意压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抵债协议;

    六、 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2006年3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华意压缩的申请,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华意电器总公司所持有的“华意”牌注册商标及位于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景土国用(2004)字第01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拟抵债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已于2004年12月27日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抵押目的是为华意总公司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五千万元),截止2006年5月31日,未支付利息365万元(人民币叁佰陆拾伍万元整)。土地抵押担保期限为自2004年12月27日起六个月,房屋构建物抵押期限为自2004年12月27日起一年。故华意电器对该宗土地及附着物的处置权尚有不确定性。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以资抵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以资抵债的实施尚需获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五条第(二)项所述的相关批准,并依法解除部分标的所存在的质押或司法冻结。

    

    二00六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目录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查了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在审查下列文件时,我们作了如下假定:

    (1)下列文件之签字或盖章全部属实;

    (2)下列文件之复印件或副本与其正本相符;

    (3)下列文件中对事实的陈述全部是正确的、准确的;

    (4)下列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附件一、华意压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根据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06)恒德赣审字第053号);

    附件四、《商标偿债协议》;

    附件五、《土地及附着物偿债协议》

    附件六、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出具的“深鹏所评咨字[2006] 024号”关于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拥有的“HUAYI及图”注册商标之《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

    附件七、景德镇宏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出具的“景宏泰[估]字[2006]第017号”关于景德镇市新厂东路28号的一宗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之《土地估价报告》

    附件八、景德镇宏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出具的“景宏泰[技]字[2006]第017号”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附件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6月8日出具的“中磊评报字[2006]2009号” 关于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拟以资抵债的房屋十栋之《资产评估报告书》。

    附件十、《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06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十一:深圳市周明海询商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6 年6月11日出具了《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施以资抵债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附件十二、《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